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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运行质量保证大纲部分章节修改的通知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运行质量保证大纲〉部分章节修改的请示》(广核运〔2017〕4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运行质量保证大纲部分章节修改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修改,确保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12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印发